本站讯在著名的长白山下,有一个以矿产资源丰富而著称的城市——吉林省白山市,其中富藏着的钾长石,被广泛的运用于玻璃、电瓷等工业制造以及制钾肥使用,具有极高的工业价值。也许正是因为钾长石的储量巨大,靖宇县弘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泰矿业)的矿权近年来就成了各方争夺的焦点。举报人提供大量证据称:为了争夺这个富藏钾长石的矿山,一个叫刘红红的人,勾结社会上的“黑恶势力”袁凤友、丁滔、苏刚、刘庆维、姜春鹏等人(其中三个人还是人大代表)侵吞、抢夺弘泰矿业的矿权,而当地的司法机关某些工作人员也大量介入其中,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已经被搞得停产七年多,股权也惨遭瓜分抵债......一些有识之士惊呼,在白山,何时才能有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刘红红探矿失败股权转让他人
举报此事的人叫杨帆,是弘泰矿业的股东。其提供的证据表明:年,杨帆独资购买了上营子矿,年2月24日,杨帆与刘红红签定《出资经营协议》,决定成立靖宇县弘泰矿业有限公司。到了年9月,刘红红决策失误,导致探矿失败欠下大量债务,为了逃避债务,刘红红离开公司,并打电话委托张书山代表她与杨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刘红红主动将登记在其名下的70%股权转让给杨帆。协议签定后,杨帆履行协议偿还员工工资,后来发现刘红红挪用公司公款30万元且未还,还欠付地质所费用无法结算。因刘红红决策失误导致无法划分责任等,之后刘红红失联,其应出面解决的结算及变更股东等事宜至今未办理。自年9月17日至今,弘泰矿业都是杨帆独自投资经营,杨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探矿,至年10月10日已完成探矿任务,查明储量达万吨。
刘红红重复转让股权却得到法院的背书
就在股权已经转让给杨帆、弘泰矿业探矿也取得丰硕成果之际,刘红红开始下山抢摘胜利果实了。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年11月5日,刘红红与刘庆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已经转让给杨帆的弘泰矿业股权转让给刘庆维。
年10月29日,刘红红又与中达中盛(吉林)矿业有限公司(老板是苏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红红再次违法转让股权给中达中盛公司。从此,中达中盛公司(苏刚)非法进入矿区。
因为重复转让股权,刘红红已经构成诈骗犯罪了,但刘庆维却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刘红红的股权转让有效。在法庭上,杨帆据理力争,称刘红红股权早已经转让给了自己,其无权再次转让。见情势对自己不利,刘红红便与刘庆维串通让他申请撤诉。靖宇县法院遂于年2月28日作出()吉民初号民事裁定,准许刘庆维撤诉,法院也没有采纳杨帆的抗辩意见,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法官没有依法判案。年3月1日,杨帆保全70%股份。就在次日(3月2日),刘庆维再次起诉,这次起诉却没有把杨帆列为被告,靖宇县法院还是号案的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法官明知刘庆维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依旧采纳,没有追加杨帆参加诉讼,在杨帆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吉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红红与刘庆维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在判决生效期间,刘庆维、姜春鹏、苏刚等人把早已淘汰的设备拉到矿区企图强行霸占矿山,之后变更企业法人,虚假登报挂失探矿权证,虚假登报增资扩权,盗窃岩心,伪造探矿权证,与队勾结设计虚假诉讼案件窃取了所有探矿成果,法院的号判决彻底撕开了“黑恶势力”霸占矿山的口子。
巡视组认定的错案至今没有纠错
杨帆得知号判决后提起再审,靖宇县法院依然没有把杨帆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对于民监1号判决,杨帆至今都没有权调阅。而民再1号,在杨帆没有参诉的情况下撤销了号判决,再次准许刘庆维撤诉。实际上杨帆作为弘泰矿业的合法股东,应该有权知晓并在弘泰矿业相关案件中参加诉讼的。但在号案件中,因为靖宇县法院没有把杨帆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剥夺了杨帆参加诉讼的合法权益,法官明知杨帆是弘泰矿业合法股东,却没有把杨帆追加为案件当事人,以致其对此判决根本不知情,在判决生效的三个多月里,刘庆维、苏刚、姜春鹏等人彻底霸占了矿山,以至于苏刚等人在之后肆无忌惮的变更工商登记,非法转让股权,违法增资扩股,抵押股权,造成了无法追回的损失。杨帆得知此事后,向上级多次反应,之后号案件被中央巡视组、省巡视组、政法教育整顿评查为错案,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但此案至今没有依法纠错。
年初,杨帆起诉被告中达中盛(吉林)矿业有限公司和刘红红,要求法院判决刘红红与苏刚之间的股权转让无效。靖宇县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其做出的()吉民初66号判决书驳回了杨帆诉讼请求。杨帆认为该案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为刘红红持有的70%弘泰矿业股权已于年9月17日转让给杨帆,之后杨帆独自经营管理弘泰矿业公司。年刘红红又将70%股权转让给刘庆维。杨帆认为,因为此时刘红红已将股权转让给杨帆且没有股权可以供其转让,所以()吉民初66号判决为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刘红红与中达中盛(吉林)矿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也是违法且无效的行为。杨帆遂上诉,请求撤销66号民事判决,却被白山市中级法院驳回,对杨帆要求改判认定刘红红不享有股权、无可转让股份和认定刘红红与中达中盛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请求故意不予审理。七年来,杨帆不断要求二审法院调取政法教育整顿案件评查结果和()民监1号裁定书,法院拒不调取。
苏刚等人再诉杨帆返还证照法院居然支持
因为弘泰矿业的证照都是杨帆通过依法投资等合法手续办理的,所以矿山的一切证照均在杨手中,苏刚等人没有证照无法开矿,于是又向白山市浑江区法院起诉,要求杨帆返还证照。浑江区法院随后做出的()吉0民初号民事判决,居然判决杨帆返还原物。杨帆不服()号民事判决,上诉至白山市中级法院。该院随即做出()吉06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原判。
而这个()号民事判决被认为是一个典型的枉法判决,其理由是:
1、()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书第7页称其依照的是《民法典》第条,该法条是调整不动产与动产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条款。该案的证照是杨帆独自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独自投资取得的,杨帆对公司的投资经营及对证照的办理行为都是合法且经过正规途径办理的,是对合法经营投入的证明,应该是杨帆对公司的投资,故案涉证照不属动产或不动产范畴,号判决适用此法律错误,导致判决有失公平。上述判决只适用了《民法典》第条,并无其它法律依据,必然导致枉法裁判。
2、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该判决书第9页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要求返还证照的一审号、二审号没有适用实体法判案,只凭法官的想象判案,必然导致错判。
3、年9月,苏刚等人非法增资扩股,在杨帆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杨帆登记的合法股权稀释至9%。
4、年11月6日,江源区法院还将靖宇县弘泰矿业股权以万元价格抵债给姜雨彤(据称此人为霸占矿山“黑恶势力”主谋之一姜春鹏之女,其人有强大的保护伞),给杨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严重侵害了杨帆的财产权。
遭到法院强制执行后杨帆提出再审申请
浑江区法院的()吉0民初号判决书生效后,苏刚等人申请执行,浑江区法院遂以()吉0执号执行通知书开始执行。但是,杨帆认为号案认定事实错误,已通过律师依法向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并于11月17日立案,她同时还提出执行异议,而浑江区法院的法官却对此并未理会。不仅如此,该法院的法官还逼着杨帆交出矿山的所有证照,遭到杨的严词拒绝。浑江区法院遂于年11月27日,对杨帆做出()吉0执号执行决定书(拘留),将杨帆行政拘留15天,并冻结了杨帆所有的银行卡和